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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乱象几时休 | 武汉理工在读学生参与司法鉴定,竟然还被采信

游心斋主人 活钬 2022-03-24


天下苦司法鉴定乱象久矣!


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鉴定机构超范围执业,违反程序鉴定,错误鉴定,虚假鉴定,违规收费……种种违法违规乱象可谓层出不穷,因此造成的冤假错案也与日俱增。


对此,专家、学者和律师纷纷撰文揭露,呼吁司法机关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同时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也三令五申,强调要对司法鉴定行业严加清理、整顿。然而,实践中的乱象仍然超出想象,有的甚至已经不是合法与否的问题,而可谓荒唐至极了。

近期,江城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已经达到初级人民法院对单个罪名能够判处刑罚的天花板。(已上诉)


该法院据以认定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生产设备为“伪劣产品”的关键证据便是一份所谓的《技术鉴定报告》。该技术鉴定报告盖有“武汉理工大学”印章,由邱某某等四人署名,技术鉴定报告还有若干份附件,也由几乎相同的人员署名,但落款却是另外两家未知公司印章。


一审时,辩护律师提出质疑,认为武汉理工大学和邱某某等人均不在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名册之中,不具备鉴定资质。侦查机关为此又补充了几人身份说明。这才得知,署名四人中的邱某某原来是武汉理工大学交通学院教师,有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背景,第二人则系前武汉理工大学员工,出具鉴定报告时已是校外某公司项目经理。而另外两人在出具鉴定报告时,竟然只是武汉理工大学在读专业研究生。

   

尽管被告人和辩护人均表达了强烈的异议,但一审法院还是采信了此鉴定报告。也就是说,这份由未依法登记为鉴定人的武汉理工大学教师与在读学生作出的鉴定报告,最终成为剥夺案件当事人十五年人身自由的依据,实在令人瞠目结舌。

 

刑事诉讼活动中之所以存在鉴定意见,根本原因在于专职司法裁判的法官也具有局限性,法学著作已是浩如烟海,社会生活更是千姿百态,刑事案件中一些专门性的问题难免会触及司法人员的知识盲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官不可避免要诉诸专业的鉴定人,依赖其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形成专业性意见。


不仅如此,实践中,司法机关早已有“迷信”鉴定意见之倾向,经常怠于审查,盲目采信。这也导致司法鉴定人实际上已经在行使部分国家证明权,甚至是“司法权”,鉴定人员因此也被称为“白衣法官”。


但是利益驱动之下,缺乏制度性监督的“白衣法官”之局限性更加明显,违规承揽业务、乱收费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创收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也不在少数。


为此,国家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范从正面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准入资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第2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其他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第4条还对司法鉴定人员的资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申请登记人员需要: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刑诉法解释》第97条、第98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重点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质,若鉴定人员或鉴定机构无资质,则鉴定意见将直接被剥夺证据资格。


回到上述案例,涉及产品质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产品质量法》第19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出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组织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


无论如何,司法机关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也需要依据上述法律要求,委托按照法定程序登记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如果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未登记,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武汉理工大学,教师邱某某,校外人员及两名在读学生显然都不具有针对产品质量出具鉴定意见的资质,法院本应将此鉴定报告排除。

此案一审法院证据采信严重错误暂且不表。

在规范层面,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鉴定意见审查规则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程序性保障,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审查结果则是对认可其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司法机关的程序性制裁。


除此之外,对于违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9)》,但吊诡之处在于,该办法仅适用于“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因此,如果出具鉴定意见的人员和机构根本没有登记,那无论最终“鉴定意见”是被采信还是排除,案件是铁案还是冤假错案,相关人员似乎都可以“逍遥法外”,在“三不管”地带不受任何约束,违规鉴定者,甚至是委托者,依然可以因此赚得盆满钵满。


对于武汉理工大学教师与在读学生参与刑事诉讼司法鉴定活动这类乱象,其治理之落脚点自然在于加强司法机关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保障诉讼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以及其他质证的权利。但对于违规出具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如武汉理工大学及其教职工,亦不可放纵。

需知,刑事诉讼乃是死生之地,事关公民生命与自由,绝对儿戏不得,对于控方证据更是如此。

因此,也建议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武汉理工大学对学校职工兼职行为进行规范,对学校纵容教职工违规承揽校外业务,并让在校学生完成的行为进行禁止,对可能涉及的违规违纪活动及时查处,如此方可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学校声誉。

当然,这并非是要排斥所有其他“专家证言”进入法庭,而是希望能够做到:鉴定意见的归鉴定意见,其他“专家证言”则归其他“专家证言”。

大案刑辩团队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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